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5010号
盖州市周波畜禽饲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10TE4P5B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杨运镇四道沟村
经营者:周波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对你饲养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饲养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饲养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即饲养场用土石修建的堆粪场所不符合三防要求,鸡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suncitygroup太阳新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1月2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饲养场饲养情况及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情况。
2、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1月2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饲养场存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2年11月24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你饲养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饲养粪便露天堆放。
4、现场影像1份(2022年11月24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对你饲养场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11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盖州市周波畜禽饲养场是个体工商户。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11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饲养场经营者的身份。
你饲养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饲养场邮寄送达了《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5010号)告知你饲养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饲养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及《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饲养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
2023年3月1日